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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2017.1.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29日,就該文件出臺背景、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等,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負責人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出臺的主要背景?


      答: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評定人身傷害導致的殘疾程度,確定相應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與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我國現行有效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有多個,分別由勞動人事、衛生、交通、保險等部門依據職能制定,適用領域、對象和承擔的社會功能不同,確定傷殘等級的規則和尺度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同一個傷殘事項由于鑒定標準不同而得出傷殘等級不同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還存在較大差距,不僅導致司法鑒定標準適用混亂,辦案機關無所適從,而且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的甚至會產生新的矛盾糾紛,對社會穩定和司法權威性產生負面影響。近年來“兩會”代表和委員、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強烈。


      為切實改變這一狀況,自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頒布施行以來,司法部作為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牽頭單位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就開始推動統一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工作。2013年《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用于確定人體損傷程度,主要適用于刑事訴訟活動中)正式頒布施行,出臺與其高度關聯、相互配套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日益迫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統一鑒定標準的改革任務。司法部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專家反復修改完善并廣泛征求意見,最終形成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理解


      王  旭  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中國政法大學 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以下簡稱《新殘標》),并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實務中的重要鑒定標準之一,《新殘標》的發布備受矚目。從技術的層面上,《新殘標》較現行有效的多部人體傷殘鑒定標準有諸多新意,下面,筆者從宏觀上對《新殘標》的理解,拋磚引玉,供同行們參考、斧正。


      1  適用范圍的解讀

      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民事問題,也是最為復雜的鑒定實務問題。由于我國涉及侵權責任的法律較多[1],包括《侵權責任法》《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法規中,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賠償方式給予了規定卻又各不相同,導致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律條款的不一致。在我國的鑒定實務中,各種傷殘鑒定標準,理論上均為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配套的法醫學文件,故此,一個殘疾鑒定標準出臺后,總有其法律適用的范圍,《新殘標》頒布后,其法律適用備受關注。


      《新殘標》是為適應逐步統一《侵權責任法》范圍內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需求而頒布的。其適用范圍表述為“適用于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沒有規定具體的適用領域;為《新殘標》適用范圍的擴大留有充分的空間。


      在相應的司法解釋沒有出臺之前,《新殘標》明確的適用范圍為:除職工工傷、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包括刑事案件的傷殘鑒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鑒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鑒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鑒定等。因此,目前階段,《新殘標》尚不適用于職工工傷的傷殘評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兩個鑒定標準均為國家標準,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適用范圍)。


      現階段,《新殘標》與其他兩個主要傷殘鑒定標準——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損傷程度鑒定》(以下簡稱《道標》),GB/T 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以下簡稱《工標》)并行的情況仍然會在一定的時間內持續。


      一個好的鑒定標準,不僅應當適用于當下,還應該適用于未來,司法鑒定界正在編纂《新殘標》,以“適用于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這樣的表述作為標準適用的范圍,未來,《新殘標》有取代《道標》的可能;其實施,亦有望改變“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傷殘鑒定標準繁多,科學性、可操作性差,制約和影響司法鑒定結果公正客觀”的混亂局面。


      2  《新殘標》確定的鑒定原則

      《新殘標》的總則、附錄A,總則是本標準的靈魂性內容,對正確理解標準具有重要意義,而附則是對分級條款起進一步解釋或者特殊情況界定的部分,對理解標準的科學性及可操作性的整體框架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重點對《新殘標》的上述內容給予解讀,并與《道標》《工標》進行比較,有助于對本標準及當前常用的其他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給予總體把握。


      2.1 醫療終結原則

      本標準“4.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即醫療終結原則。


      醫療終結是指臨床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或稱作臨床癥狀穩定或消失)。傷殘鑒定中“醫療終結”的理念,在美國,稱為“最大醫療改善”(maximum medical improvement,MMI)之后的永久性功能喪失[2]。本標準定義的“殘疾”是指“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傷殘是指永久性的勞動能力喪失[1],因此,鑒定時機必須滿足“損傷所致的臨床癥狀穩定或消失……”


      《新殘標》的鑒定時機以醫療終結為界,一般掌握在外傷后3~6個月(建議以滿足6個月以后為宜),特殊類型的損傷,如外傷后遺留精神智能障礙者,可以掌握在外傷后6~12個月,甚至更長。當然,如若出現眼球摘除等極端情形,亦可以在創口愈合后即行傷殘評定。


      在判定是否醫療終結時,可根據臨床治愈或者好轉標準,同時考慮到各種損傷必要的康復時間。對于個別未達到完全意義上醫療終結者,也可視案件處理的需要,在傷情基本穩定時實施鑒定。


      2.2 “殘情法定”原則

      本標準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傷殘等級,即“殘情法定”原則?!皻埱榉ǘā币馕吨鴤麣埖燃壍蔫b定意見需由具體的標準條款確定,這一原則是目前國內外傷殘鑒定的基本趨勢。美國醫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AMA)《永久殘損評定指南》(AMA 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2],簡稱“GEPI標準”),是美國40個州及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殘疾評定所應用的標準,該書收集大量的殘疾評定的實務及專家意見,是權威的傷殘評定論著并具有廣泛影響,GEPI標準也遵循了具體殘情由條款系數確定的原則。


      “殘情法定”意味著“標準不規定者不為殘”,這一原則可以一定程度地限制鑒定人員的自由裁量,提高標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鑒定的規范化、標準化、客觀化。在司法實務中,要求鑒定人員在文書中準確適用標準的具體條款,不得隨意擴大評殘的范圍。


      2.3 十等級分法原則

      在我國,傷殘標準建設的年限較短,期間經歷了五等級分法、三等級分法、七等級分法等(現行有效的保險“七級三十四項傷殘給付比例列表”依然為七等級分法)。


      《新殘標》與現行有效的殘疾鑒定標準,如《道標》《工標》《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一致,均統一為十等級分法,起到了統一思想、確定格局的作用,形成了我國傷殘評定標準“十等級分法”的格局[4]。


      2.4 多處損傷分別定級、不晉級的原則

      多處損傷的處理原則是傷殘評定的重要內容,《新殘標》4.1規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蓖瑫r,本標準無晉級原則的規定,確立了《新殘標》“多處損傷分別定級、多個傷殘等級不予晉級的原則”,此點,司法實務界應予以關注。


             與之相比較,《工標》總則4.2規定了多處損傷的鑒定原則:“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同時規定了多處損傷以最終殘情定級的原則“……重者定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還規定了多處損傷的晉級原則“晉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這種晉級原則,雖與《道標》的晉級方法不同。但兩個國家標準均有晉級的規定。本次《新殘標》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與上述現行有效的傷殘標準有所不同。


      2.5 類比(或類推)原則

      《新殘標》附錄6.1規定:“遇有本標準致殘程度分級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殘情形,可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級的條款,確定其致殘程度等級”,這是類比(或類推)原則的體現。


      傷殘鑒定標準一般均采用列舉式的方式規定傷殘等級,但難以涵蓋人體損傷的種類及情形;為使傷殘鑒定活動相對公平,在各種鑒定標準中,一般均有類比(或類推)原則的框架性規定。類比(或類推)原則是科學性的體現,是羅列式標準的必要補充。


      在司法鑒定實踐中,我們需注意以下幾點:(1)類比條款僅適用于特殊情形,故需慎用。(2)鑒定時“以殘情法定為主,類比(或類推)為必要的補充”,故此,應嚴格遵循“殘情法定的原則”,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予評殘。(3)應用類比條款時,需在鑒定文書中“比照最相似等級的條款”,同時“依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致殘程度等級。


      2.6 傷病關系處理原則

      《新殘標》4.3規定:“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損傷在殘疾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因果關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鑒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后果的因果關系;損傷‘沒有作用’時,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鑒定?!?/span>


      《新殘標》在因果關系問題上的處理是顛覆性的,突破了傷殘鑒定中因果關系分析的傳統法醫學理念(詳見《道標》規定附則5.3“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的傷、病等進行鑒定”),對于部分因果關系亦予以鑒定傷殘等級,這是理念上的一個突破,符合民事賠償中“蓋然性”因果關系的大的理念,但亦帶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


      筆者建議,在執行上述條款時,同時需要注重《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致殘”兩個字(致殘意味著人體損傷導致的殘疾,即意味著大部分因果關系),故此,對于“損傷在殘疾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在同等作用以上”者,我們以“傷殘等級”的字眼表述后果,同時分析原因力大??;若“損傷在殘疾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在次要作用以下”時,宜以“殘疾等級”的字眼表述后果,同時進行原因力分析。


      3  《新殘標》在殘疾評定方面的新變化

      3.1 無晉級條款

      重要的事情需要強調,本標準無晉級規定,這是與現行有效的傷殘鑒定標準的一個重要區別,詳見前述,在此不再贅述。


      3.2 一些常見損傷較現行標準嚴格

      本次標準研制過程中,在寬嚴尺度設計上,意欲較《工傷》嚴格、較《道標》寬松。實際的效果是:標準整體上達到了上述的要求,但在一些常見損傷(肋骨骨折、脊柱損傷、容貌毀損)等方面,較現行標準門檻提高。如肋骨骨折,《道標》規定“4根肋骨骨折”為十級傷殘;《工標》規定“身體任何部位的骨折”均為十級傷殘;《新殘標》規定“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遺2處畸形愈合?!睘槭墏麣?。如腰椎損傷,《道標》規定:“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為十級傷殘;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為八級傷殘”;《新殘標》無腰部活動度的條款;規定“二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均達1/3);三個以上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為八級傷殘。


             顯然,《新殘標》部分條款門檻提高、更為嚴格,這樣的內容在四肢條款、聽力損傷等部分亦有體現。


      3.3 不以直接因果關系作為評定殘疾的前提

      詳見2.6因果關系原則一節。


      3.4 變“肢體功能障礙”為“關節功能障礙”評定

             肢體損傷條款因損傷發生率高,一直是各傷殘標準的重要部分,相關條款備受關注。目前,2002版《道標》的肢體功能評定理念,一直是司法鑒定領域的主流觀念。


      以美國GEPI標準的理念,在肢體損傷傷殘評定時,以肢體功能而非關節功能為指標。2002版《道標》當年以肢體功能代替關節功能是理念上的一個進步,但《道標》未處理好權重系數的問題,而帶來操作層面上的困難,進而廣受詬病。本次《新殘標》以“關節功能”反向取代“肢體功能”作為評定指標,看起來是理念上的退步,卻極大地增強了標準的可操作性。


             由于我國目前對GEPI標準的研究尚處于入門階段,雖然多數標準引入GEPI、世界衛生組織2013年頒布的《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的新理念,但對肢體功能系數的確定,尚無國民本土化的數據支撐,故此,在司法實踐中,以關節功能為評殘指標,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進而帶來合理性。


      與此同時,《新殘標》在殘疾等級分配上,所應用的關節功能指標部分采納了GEPI不同關節占肢體功能的權重理念,如“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即十級傷殘,而“一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才為十級傷殘;此等級上的差異,源于踝關節在下肢的權重系數小所致。因此,《新殘標》的肢體條款在殘疾等級設定上基本合理,是標準國際化的另一種體現。


      3.5 柔性條款減少,限制鑒定人自由裁量

      《新殘標》對凡涉及功能的條款,即柔性(彈性)條款均給予了削減,減少了鑒定中鑒定人的自由裁量帶來的結果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1)未設立感覺障礙條款。(2)未設立頸、腰部活動度喪失的條款,僅有如“一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等剛性內容。(3)未設立《道標》中諸如4.10.10a“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等彈性條款等。


      3.6 采用了我國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評定方法

      《新殘標》采用了我國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評定方法,即引入2014版《工標》的手功能評定方法,對此,大家需予以了解。


      在現行有效的傷殘評定標準中,手功能評定有兩種版本的測算方法。一種是國際手功能聯合會的方法,主要體現在《道標》《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5-6];另一種是我國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評定方法,主要體現在《工標》《新殘標》中[4,7]。兩種方法截然不同,大家均需掌握。


      3.7 國際化程度增強

      《新殘標》,在充分吸納國內、國外新的損傷理念,如WHO關于盲目的分類、WHO關于聽覺障礙的分類、《ICF》[8]、《GEPI》[2,7]的基礎上,進一步追求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增加了標準的可操作性,并使其更符合國際潮流。如聽力障礙中十級傷殘,以一耳聽力障礙≥61 dB HL取代一耳聽力障礙≥56 dB HL,實際上是源于WHO聽力障礙分級的變化,彰顯了《新殘標》追蹤國際標準的先進性。


      4  值得關注的其他問題

      4.1 標準本身條款間沖突的問題與處理

      一個標準的制定,難免會存在條款間的沖突,本標準亦不例外。如在計算肢體關節功能時,實際辦案中存在兩種方法,一是查表法,二是關節功能(range of motion,ROM)計算法,兩者的計算結果會帶來差異。再如八級條款“5.8.2 2)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準之一項[B15.1容貌毀損重度……f)頸頦粘連(中度以上)……]”,與5.7.3 4)頸頦粘連(中度),兩者是一種殘情卻歸為兩個不同的殘疾等級,條款存在矛盾沖突。類似的問題也可能存在于視野損傷的條款中。


      筆者認為,針對這類問題的處理原則:(1)遵循“特別條款優先”;(2)適度考量傳統計算方法的延續性。


      4.2 幾種情形的商榷

      《新殘標》出臺后,有專家撰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總體原則的把握與理解》[9],對本標準的總體原則進行個人解讀,但文中部分案例的觀點,筆者略有不同見解,供同行們參考。


      (1)關于“移植腎已完全失去腎功能,依賴血液透析治療,在遭受外傷后致移植腎損傷、挫碎,行移植腎摘除,仍依賴血液透析治療”[9]的情形如何鑒定傷殘等級的問題。此類情況在《新殘標》的附則中提到,但是具體條款沒有明確涉及。筆者認同“不能簡單地以外傷致該傷者腎功能完全喪失鑒定致殘程度等級”[9]的觀點,但不認同以“此種情形應考慮按照一腎切除鑒定傷殘”[9],即七級傷殘。筆者認為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因腎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腎功能上,若傷前移植腎已無功能,無功能的組織或器官的切除不能等同于正常組織器官的切除。應依據《新殘標》4.3“傷病關系處理”原則,判定損傷與腎切除后果的因果關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應評定傷殘等級。另一種處理方式為,本次外傷造成失能的移植腎損傷,說明外力較大,實際上基本等同于“一腎修補(十級傷殘)”可以酌情考慮評定為十級傷殘。


      (2)關于“乳房充填物移位”的鑒定,“一女性傷者既往曾行注射隆胸術,因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側乳房深部積血(量約200 mL)伴填充物移位,經行手術治療清除積血及移位之填充物后,損傷痊愈,但呈現左側乳房明顯畸形。該傷者因急于恢復容貌而再次行注射隆胸術治療,雙側乳房外觀恢復對稱。此時,因涉及賠償需要,提出致殘程度等級的鑒定委托”。有專家[9]認為“應按當時(再次修復前)左側乳房畸形的客觀事實鑒定致殘等級”。筆者認為,本例是鑒定時機的問題?!缎職垬恕丰t療終結的原則,若傷者已完成全部可行的醫學診療行為,即雙側乳房外觀恢復對稱,理應按照最終的結果進行評定。除非因無條件修復并造成一側乳房明顯畸形,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填充物殘留,可以考慮傷殘評定。關于后續診療費用的問題,總體上不屬《新殘標》討論范疇。


      (3)關于“對稱性器官眼損傷的鑒定案例”[9]:“某被鑒定人原有左眼盲目5級、右眼視功能正常,本次外傷中致傷右眼部并后遺右眼盲目5級”。筆者認同“宜遵循‘有利于傷者’的原則,加害人承擔其自八級傷殘加重為二級傷殘差額部分(傷殘率60%)的賠償為好”。同時筆者認為,上述意見不是唯一的。司法鑒定是科學鑒定,科學不講完整的故事。本鑒定意見亦可分層表述:①傷者傷前左眼盲,其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率30%);目前雙眼盲目,傷殘等級為二級(傷殘率90%);本例外傷后傷殘率實際增加60%。②若左眼正常,單純右眼損傷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率30%)。至于法官是按照目前傷殘率90%的一半(即每一只眼睛的盲目承擔總傷殘率的一半,即傷殘率45%)判賠,還是以增加的傷殘率60%判賠,甚至其他情形,屬于法官結合案件事實、加害人給付能力等綜合分析的自由裁量權。


      綜上,《新殘標》有大量條目及理念上的變化,需要我們加以關注并在適用中不斷理解消化,與時俱進地加以解讀;同時,《新殘標》對司法鑒定技術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點需要結合實驗室認可工作的推進逐步完善。我們有理由期待,在事實認定科學化的今天,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大潮中,在正在編纂統一的《民法典》進程中,《新殘標》的實施,將推動人體傷殘鑒定與賠償法律適用的統一,并對我國的法制建設、司法文明建設帶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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